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民间借贷借款欠款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债务简单来说就是欠钱。欠钱这件事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屡见不鲜。欠钱不还这样的事情,对那些诚信度不高,耍赖皮的人来说,也是日常便饭。借款这项行为就会形成债权人和债务人。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债权人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因为借款这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有还清欠款才能改变两个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还有一分钱未还清,那双方便一直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这种得到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的不当利益应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是:1.得利;没有合法根据;;2.一方得利;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本身并无主动积极的违法作为;4.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
各国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存在法律冲突:
各国对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规定不同;
各国对他方是否必须因此种得利而受损害规定不同;
各国对损害与得利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规定不同;
各国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而履行的给付,是否可以该合同不具效力为理由要求对方作为不当得利而返还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应承担哪些债务规定不同;
各国对得利者的善意或恶意是否影响返还的范围规定不同。
涉外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
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作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的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如1966年的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对不当得利,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适用支配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不当得利之诉,首先应适用支配不当得利从而产生的实际的或假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体来讲,假如原来的合同关系卖方已将货物交给买方,后来合同无效,买方是否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就应受原合同准据法的支配。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